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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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