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漁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一、區漁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二、全國漁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三、漁會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漁會置候補理事、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事、監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漁會理事、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
上級漁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下級漁會理事、監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