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24條 法規:漁會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五章 職員 第24條 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