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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0條漁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一、區漁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 第21條漁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以其所屬基層漁會會員為限;上級漁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漁會出席之代表。漁會應於理、監事選舉…
- 第21-1條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入會滿二年以上。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漁會…
- 第21-2條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一、積欠漁會財物、會…
- 第23條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
- 第23-1條漁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漁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補選之當選…
- 第24條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
- 第24-1條漁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經申請登…
- 第25條漁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 第26條漁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
- 第26-1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選人:一、全國漁會總幹事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
- 第26-2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二、積欠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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