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漁港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港法母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漁港區域之劃定,應附具下列文件;變更時,亦同:一、劃定或變更之主要理由書。二、漁港區域說明書。三、關係區域調查表。四、漁港設施調查表。五、漁港主要設施構造圖。六、漁港區域平面圖。七、直轄市或縣(市)管轄圖。八、其他必要之文件或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