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8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自行終止活魚運搬業務,或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後,不繼續從事活魚運搬業務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完成漁船改造後,始得重新申請換發原特定漁業執照。前項總噸位未滿一百之漁船經改造後超過一百者,應回復至總噸位未滿一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