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3條 珊瑚漁船採獲珊瑚之交易,應於蘇澳區漁會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方式公開為之。蘇澳區漁會應按月將珊瑚漁獲公開交易資料彙送宜蘭縣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單艘珊瑚漁船所捕獲之珊瑚,其年出口總量以一百二十公斤為限;其年出口總量包括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依第一項規定交易之珊瑚出口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珊瑚來源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