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珊瑚漁船於許可期間之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二百二十日;其捕獲量以二百公斤為限。全國每年度珊瑚總容許捕獲量以六公噸為限,並於總捕獲量達五點四公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自公告日起算七日後不得作業。前二項所稱捕獲量,指起網之捕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