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9條 珊瑚漁船應於附件所列A、B、C、D及E五處作業海域從事兼營珊瑚漁業。前項所定作業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告其限制或禁止時,從其公告。珊瑚漁船轉換作業海域時,應先通報蘇澳、澎湖或高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並直接前往不得中途停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