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第31條 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解僱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並檢附電子檔,送請漁業公會或漁會辦理異動登記,並將資料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後,轉送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在國外港口離船者,經營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港口國核章之船員進港名冊影本,或購票搭機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