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非我國籍船員隨船進入我國境內者,經營者應向漁船進港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申請該非我國籍船員之臨時入國許可。前項經許可臨時入國之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境內停留逾許可期限者,經營者應於許可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