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解僱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並檢附電子檔,送請漁業公會或漁會辦理異動登記,並將資料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後,轉送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在國外港口離船者,經營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港口國核章之船員進港名冊影本,或購票搭機相關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