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7條 法規: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條 區漁會應將會員資格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