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區漁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變更者,區漁會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屆期不提出者,由區漁會逕送理事會審查。本辦法發布前,已加入之會員,由區漁會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