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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加入區漁會會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條或第四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向設籍區漁會申請。
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須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屆期未補送者,廢止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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