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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區漁會應設置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會員名冊應按漁民小組為單位,分甲類、乙類、贊助會員三類編造一式二份,一份由區漁會存查,一份送所屬漁民小組。
會籍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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