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3條 法規: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3條 已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屆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不受前條第一項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