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條 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其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漁船進港後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提交進港報告單(格式如附表三)。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限期提供該船或所轉載漁獲物之漁船當航次之船位回報器(VMS)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航跡圖及漁獲日誌或電子漁獲資料(E-logbook)。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