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進港許可,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一、進港後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二、超過預定進港時間二日仍未進港。三、漁獲物未依來源漁船、魚種分類過磅、卸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