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除不得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列名於國際漁業組織核准作業名冊,或持有船籍國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漁撈許可文件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二、從事流網以外之漁業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