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4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出我國港口,其經營者應出具委任書委由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進港、提交進港報告單、申請展延停泊期間、填寫及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及離港通報單。前項代理人,以取得航業法許可營業之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