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漁船船身應依附件一標識漁船標誌;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並應標識國際識別編號。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漁船國際識別編號應標識於漁船吃水線以上之船舷兩側及甲板不受漁具遮蔽之明顯位置,並應避免標識在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損之位置。但漁船滿載且標識字體最下緣低於水面者,應標識於漁船上層結構體。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漁船標識之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