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於沿近海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應裝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但總噸位未達二十,且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以下簡稱自動識別系統)者,免裝設船位回報器。前項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確認船位回報器可正常運作,裝設所需費用得由主管機關補助。第一項漁船裝設自動識別系統,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並正確設定自動識別系統,且正常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