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漁業人申請鮪延繩釣漁船沿近海作業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同意中央主管機關取得該船船位相關資訊之授權書,送漁業根據地之區漁會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前已取得申請人授權者,免附前項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