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自願性休漁,指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其漁船停泊在港非因行政處分,自行選擇一定日數停止從事漁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自願性休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