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人有下列原因對中央主管機關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一、有前條應追繳之休漁獎勵金尚未繳回。二、有應繳回之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補貼款尚未繳回。三、有依本法、遠洋漁業條例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清。前項抵繳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