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6條 森林遊樂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有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其各項設施有危及遊客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停止遊客使用,並於明顯處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