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10條 育樂設施區以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為主。育樂設施區內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形、色彩,應配合周圍環境,儘量採用竹、木、石材或其他綠建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