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第35條 法規:森林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四章 獎懲 第35條 舉發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行為,自查獲行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發現森林火災並為首位通報者,自通報日起三十日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之獎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