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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舉發人向森林保護機關或其他機關提出舉發時,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並敘明真實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受理及承辦案件之機關對舉發人姓名及住址,應予保密。
數人共同或同時舉發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同一案件有數人先後分別舉發者,以最先舉發者為受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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