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第30條 法規:森林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四章 獎懲 第30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二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經查獲行為人者,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獎金。舉發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之犯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除依前項規定獎勵外,再按查獲贓物之贓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前二項獎金合計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