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第30條 法規:森林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四章 獎懲 第30條 舉發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與贓物者,自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前項犯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除依前項規定獎勵外,再按查獲贓物市價百分之十發給獎金。前二項獎金合計最高額,每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第二項所定市價由森林保護機關查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