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5條 法規: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5條 部落、原住民團體依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應向受理機關提案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原住民採取森林主產物或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物種時,應由其所屬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提案;為自用採取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物種以外之森林副產物者,免提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