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4條 法規: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4條 依本規則得採取森林產物之區域,為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林地及公有林地。依本規則提案採取森林產物之受理機關及核准採取之主管機關如下:一、國有林由土地管理機關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二、公有林由土地所有機關、公法人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