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8條 法規: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8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條件如下: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二、滅失、價值減損,無從恢復。三、保護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育措施或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得以替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