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3條 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