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1條 法規: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調查研究、保存及維護,得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提供諮詢及資訊。二、補助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及維護之相關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