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10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於公告後,主管機關應將其圖說於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應將圖說妥為保管,以供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