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應辦理下列工作:一、調查稻米生產及市場銷售之品質。二、輔導稻米分級收購、儲存、碾製及銷售管理。三、指導稻米檢驗技術及方法。四、依國家標準各等級或所定品質規格,對市場銷售稻米之品質規格、包裝、標示等實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