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輔導優良品質稻米之產銷,應辦理下列工作:一、規劃優良品質稻米適栽之地區。二、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三、指導稻作田間栽培技術。四、指導收穫後稻穀乾燥、檢驗、倉儲、加工、品管及流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