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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7條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及其他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附表二)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
- 第28條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
- 第29條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
- 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第31條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33條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附表五)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
- 第34條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
- 第35條市場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保證手續,其保證方式由經營主體定之。
- 第36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
- 第37條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
- 第38條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
- 第39條市場應在用人費中,提撥準備金,專戶儲存,以備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準備金孳息仍充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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