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28條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