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三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一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第20條 為因應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可能之緊急危害及其安全管理,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同時,應將該基因轉殖植物品種檢測所需之篩選標誌、相關方法及必要之檢測材料等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之資料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予保密。未依前項規定提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對田間試驗之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