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二章 田間試驗機構設置之申請及審查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核,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前項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十年,並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合格證明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