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會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受補助之農民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7-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