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保險費之補助由本會於年度計畫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一、承保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案後,應於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農會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審核。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會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核撥再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