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肥料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會提出:一、肥料登記證。二、變更登記事項之相關文件。三、新標示樣張二份。但申請負責人變更者,免附。肥料登記成分,不得變更。肥料製造工廠(場)之場所地址,除建物登記地址改編異動外,不得變更。遷移工廠(場)者,應重新申請新證。申請登記事項變更,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核准變更事項換發同證號加註變更次數續號之新證。原標示並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但變更負責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