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肥料登記證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本會提出,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前項申請人屬製造業者,應另檢附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一份;屬輸入業者,應另檢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一份。申請補發或換發肥料登記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與其原字號及有效期間相同之肥料登記證,並註明補發或換發及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