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同一肥料要素同時登記總含量、不同形態含量、不同溶性含量時,其表示方式如下:一、同時登記總含量與不同形態含量,或同時登記總含量與不同溶性含量時,其不同形態、溶性成分名稱前應加註內含二字。二、同時登記不同溶性含量,其中一種溶性含量已將另一種溶性含量計算在內時,後者之溶性成分名稱前應加註內含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