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限展延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具肥料登記證,向本會提出,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同意展延者,於肥料登記證內註明展延期限,並加蓋機關印信後,發還申請人;經審查不同意展延者,函復申請人,並檢還肥料登記證及證照費。辦理展延時,原登記證所載登記成分與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種類、品目及規格不符者,應重行申請肥料登記證。